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组织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两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并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距离为准)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及距离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设备或设施外缘,向外延伸20米范围内的非爆破施工;距离铁路行车线中心200米范围内的控zhi爆破施工。参照铁道部“铁建设〔2008〕14号”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2.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应利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主要项目见附件1。 第3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4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第二章 天窗和慢行的规定 第5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规定如下: 1.施工天窗:局管内各干线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2.维修天窗:局管内各干线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12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90分钟;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各支线不应少于120分钟。 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对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且在维修天窗内能完成的各项施工项目全部套用到维修天窗内进行,按综合维修组织办法由车站安排。除春、暑运,黄金周及铁道部调度命令停止外,原则上每月每区间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维修单位不需要时,可不申请或减少天窗时间,不计入天窗修考核。 3.各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置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路局调整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见附件2。 4.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设备检修,每月应保证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封锁时间;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时间,并纳入施工管理。 5.编组、区段站每个供电臂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停电时间。具备条件的电气化双线区段,应适当安排垂直检修天窗,并纳入施工管理。 6.不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和支线施工,天窗时间和次数,可根据施工对天窗时间的实际需要,在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班计划中进行调整。 第6条 为做好日常运输调整工作,全路周六、周日停止安排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货物列车对数小于8对的区段除外,不影响局间分界口运输的区段(成渝线、内六线、达成线、达万线、川黔线及各支线等),局管内的成段清筛道床、更换钢轨、更换轨枕、接触网更换承力索、导线、架空线路的慢行施工,上跨铁路的结构物跨线施工、大型站改、新线拨接、成段换枕等连续施工及部控、局管重点施工项目,经路局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不受周六、周日停止安排施工限制,并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 第7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为45km/h(施区段划分见附件3)。机车乘务员必须严格按限速要求操纵机车,按规定的慢行速度通过施工慢行地段。 对涉及线路大修、基建施工的区段,可依据施工分号运行图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 第三章 施工等级的划分 第8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局管内各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局管内各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局管内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 (1)局管内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局管内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3)局管内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按以上施工等级的划分标准,对综合复杂的Ⅱ、Ⅲ级施工实行提级管理。 第四章 施工组织领导 第9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铁路局、站段针对每次施工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 Ⅰ级施工由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副段长(或以上单位的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第10条 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1.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3.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4.负责对施工进行全面总结。 Ⅰ、Ⅱ级施工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指派,由运输处牵头成立Ⅰ、Ⅱ级施工协调组,由各主管业务处主管人员组成,履行施工领导小组职责,具有以下职权: (1)根据施工电报组织召开施工前协调会,协调并解决施工中各项组织、准备工作及运输、安全配合等问题。严格按施工电报规定的施工范围、时间组织施工,以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解决施工中临时发生的问题。 (3)施工结束后负责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4)施工协调组依据《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有权对违反施工电报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修正,停止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5)各施工及配合单位必须服从施工协调组的指挥。 第11条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在组织召开施工前协调会上施工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负责人。主体施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12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路局成立天窗修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加强天窗修管理和考核工作,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实施天窗修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天窗修出现的问题,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定期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天窗修质量。 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部门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要确定专(jian)职管理人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合署到运输处施工科办公,负责本部门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13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1.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 (3)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5)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7)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80分钟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以上的施工。 (8)因特殊原因,繁忙干线(大秦线,石太线,侯月线,新焦线新乡至月山段,新菏线,兖菏线除外)慢行处所超过第7条的规定时。 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应明确施工项目、时间、地点、工作量概况、跨局运输调整措施,并提出相关要求。 2.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以外的施工及维修天窗,全部由铁路局负责审批。 3.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的编制,并将日班计划下达的符合维修作业标准的施工项目纳入综合维修天窗管理。 第14条 大型客运站、枢纽、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的Ⅰ级施工,按规定须铁道部审批时,由路局主管领导亲自组织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根据施工对运输的影响情况,运输局组织相关铁路局及施工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审定。 第15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我局营业线施工实行“八不准”制度。 1.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 2.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不准施工; 3.没有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 4.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 5.没有召开施工协调会、没有准备好必需、充分的施工料具及其他准备工作的不准施工; 6.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 7.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8.没有制订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 第六章 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第16条各种施工方案必须经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组织实施。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及安全应急预案等基本内容。 一、施工审查程序: (一)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需完成相关施工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初审后,向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提请施工方案审查。 (二)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对提请的施工计划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按专业进行审查,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施工审查批复书(施工审查批复书范本见附件4)或施工审查会议纪要。 (三)施工单位凭路局的施工审查批复书(单)或施工审查会议纪要和相关已修订施工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和运输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 (四)施工单位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和运输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后,将施工安全协议书交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和安监室审查。 各种施工按上述程序完成审查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属地设备管理单位申报施工计划,按规定进入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程序。 二、施工审查的规定 (一)归口审查 1.外委施工,由业主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局总工程师室和主管业务处提请施工审查申请,同时抄送局运输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局总工程师室和主管业务处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审查申请后,组织相关业务处及设备管理单位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基建项目的施工,由各建设指挥部对施工方案组织初审后,向局建设管理处提请施工方案,同时抄送局运输处和相关业务处(室)。局建设管理处接到建设指挥部提请的施工审查申请后,由其组织相关业务处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3.除上述工程外的工务、供电、电务、水电、信息、通信专业的施工,由工务段、电务段、供电段、铁通公司、信息所分别向局主管业务处提请施工审查申请,局主管业务处接到施工审查申请后,由其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各主管业务处(室)接到施工单位提请的施工方案审查申请后,Ⅰ级施工由局主管副局长主持,Ⅱ、Ⅲ级施工由局相关主管业务处(室)领导主持施工方案审查。施工方案的审查工作,要对施工全过程完整性一次审查到位,不准多次、分阶段审查。 (二)施工审查的职责: 1.总工程师室职责: ①负责审查外委工程的施工方案的安全、科学、合理和完整性。包括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负责人资质和上岗合格证。 ②负责安排或聘请具有相关施工和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会。 ③负责起草、下发外委工程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安全措施的批复意见。 ④审查施工单位(业主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 2.建设管理处职责: ①负责审查基建项目施工方案的完整性。包括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负责人资质和上岗合格证。 ②负责安排或聘请具有相关施工和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会。 ③负责起草、下发基建项目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3.运输处职责: ①参加各种施工的设施工的审查会。负责审查各种施工的组织设计中有关运输组织措施和列车运行条件内容。 ②审查施工主体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业主单位)与车务站段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4.其他业务处职责: ①负责审查本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的安全、科学、合理和完整性。包括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负责人资质和上岗合格证。 ②组织或参加各种施工的施工方案的审查会。按照有关设计、施工规范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关专业内容。 ③审查施工单位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更改项目按专业由主管业务处负责审查。 第17条 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Ⅰ、Ⅱ级施工和有件名的Ⅲ级施工以及外委、基建涉及慢行和站场改造引起的信联闭设备及接触网改造的Ⅲ级施工按件名、工点与属地设备管理段、车务段(直属站)按年度签订一次(年度指当年春运结束起至次年春运开始时止,以部令为准),由局主管业务处和局安全监察室负责审查。 非件名的Ⅲ级施工和涉及到非自管设备的维修作业按项目列表,与属地设备管理段、车务段(直属站)一年按年度签订一次(年度指当年春运结束起至次年春运开始时止,以部令为准),由相关主管业务处和各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安监分室)负责审查。 各种施工的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需在路局主管业务处对施工方案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批准后,在进入月度施工计划上报程序前签订完毕。各级施工的施工安全协议由运输站段、设备管理单位分类存档。 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方案,严禁施工。《施工安全协议》范本见附件5。 第18条 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处负责审查,初步确定施工等级,经各业务处初审的施工方案报路局运输处施工科,Ⅰ、Ⅱ级施工由其分别报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 第七章 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19条 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路局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本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路局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 第20条 路局运输处于上年12月组织有关业务处编制铁路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各业务处应提前提出部门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包括: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等主要施工。 第21条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格式见附件6)。 (1)施工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各业务处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由主管处长批准后,于12日前向运输处提交。 (2)运输处每月15日-20日组织相关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召开施工方案及月度施工计划审查编制会,主要内容报主管运输副局长决定。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并于每月25日前以铁路局文件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具体月度施工计划的数据上报及会签流程见成都铁路局施工计划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附件7)。 (3)第5条规定的双线车站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每月每站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设备检修封锁时间,分站别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或在运行图文件中公布)。 (4)经路局主管业务处批准的确需纳入月度计划的特殊紧急,但未经过审查的施工;对综合性Ⅰ、Ⅱ级施工,如重要车站(含编组站、区段站、局间分界口站)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换梁、更换正线道岔、上跨铁路结构物、大型信联闭施工、大型电气化改造的Ⅰ、Ⅱ级施工,以及线及铁路接轨及站场改造引起的线路、信号、接触网Ⅰ、Ⅱ级施工,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将纳入专题研究项目,以便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以减少施工对运输的影响。 相关主管业务处(室)根据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的专题研究项目,按月度施工计划规定的施工日期提前7天发布施工审查会会议通知。Ⅰ级施工由局主管运输的副局长或主管副局长、Ⅱ级施工由主管业务处(室)领导主持审查会。运输处按会议通知参加施工审查会,具体审查施工方案设计,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制定施工安全措施以及应急预案,并形成会议纪要。Ⅱ级施工会议纪要由主管业务处(室)负责整理、发布。车务段(直属站、)按会议纪要的要求,组织施工单位进一步完善施工方案,并以机关上行文的方式拟发施工请求电报,Ⅰ级施工主送铁路局,抄送局相关业务处(室);Ⅱ级施工主送运输处,抄送局相关业务处(室)。 运输处根据会议纪要和车务段(直属站)上报的施工请示电报,拟发施工电报,相关业务处(室)会签完毕后,Ⅰ级施工转主管运输的副局长签发,以局文(电)执行;Ⅱ级施工以处室联合文(电)执行。所有与施工相关的电报归口于运输处下发,其他业务处不得下发涉及施工的电报。各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运营站段及局调度所只能执行运输处下发的施工电报。 (4)超出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3日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在维修天窗内进行的区间装卸路料在天窗时间内完成的,以及起票运输的区间路料卸车按列车区间带卸办理,由调度日班计划安排,不按施工办理。 工务大修和大机综合维修的宿营车、长轨列车及施工、实验用车辆挂运计划(内容应包括运行和限制条件),由主管业务处(或专业调度)按规定核查检车等手续完备后,提前两天向调度所提出,由调度所安排。 第22条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审批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审批程序如下: (1)每月13日前,铁路局运输处与相关处室及施工单位协调编制次月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以及其他部管施工项目申请计划,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其余以文电形式上报运输局调度部,同时抄送运输局相关专业部门。 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可由施工铁路局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2)铁道部运输局每月17日左右召开月度施工计划审查会,由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组织,运输局调度、基础、装备部负责人参加。审查研究确定次月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 (3)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报铁道部总调度长批准后,于每月20日前以铁道部文件形式下达有关铁路局,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第23条 铁路局调度所负责铁路局施工日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建设指挥部 )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运输处施工科提交施工计划。 (2)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运输处施工科于施工前2日15:00前将施工计划申报运输局调度处,运输局调度处根据铁道部繁忙干线月度施工计划和批准的施工文电进行审核后,于施工前2日18:00前反馈相关铁路局运输处施工科。 (3)编制施工日计划应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运输处施工科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进行核对,按图定天窗,比照“集中修”的方式,按台别将施工计划进行预排,对当日的施工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并对列车运行进行相应调整,生成施工日计划,经铁路局运输处主管副处长审批后,纳入调度日计划。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1日15:00前报运输局调度处。 (4)运输处施工科于施工前2日的14:00前将编制好的施工计划下达给调度所施工调度室和计划室。由施工调度室根据施工日计划编制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和施工调度命令,于施工前1日12:00前(0:00-4: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于前1日8:00前)将施工日计划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下达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传(交)主管业务处,相关列车调度和计划调度台,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调度所计划室根据施工日计划,结合机车和车流的接续情况,参考施工日计划中的列车运行调整方案,编制次日的列车工作计划。遇车流和机车接续的需要,需调整施工天窗时,由调度所车流室与施工调度室共同商定,调整施工天窗,并根据调整后的天窗修改施工日计划报运输处施工科批准后,下发给各站段执行。 第24条 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邻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的施工由施工单位向本局提报施工方案,本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向邻局运输处提报次月施工计划(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由邻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部管施工项目由邻局按规定报部审批。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本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邻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邻局调度所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相关运行指示和施工调度命令。施工现场组织实施工作由本局负责。 第25条 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运输处施工科编制施工日计划时,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由调度所施工室及时向有关车站、动车组、机务段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第26条 建立健全繁忙干线施工日分析制度,铁路局调度所每日对施工天窗和工作量进行分析,对于未能按施工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特别是施工延时造成较大影响时,铁路局调度所要督促施工单位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于每日20:00前报运输局调度处。 第八章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27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须增加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时,铁路局提前5天向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电报,经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第28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已批准的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 对于停止的施工,运输局调度部和铁路局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并须纳入下月的月度施工计划。 第29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及影响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路局主管业务处。 第30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160km/h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施工申请,同时报调度所,由主管业务处会同调度所向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及时安排施工。 第九章 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第31条 维修天窗内安排的作业项目,其条件是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涉及上下行渡线时由铁路局安排。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完成,不再安排维修天窗 第32条 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车务段(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编制,报铁路局运输处审批后,交调度所安排实施。各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维修天窗计划时,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施工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等。我局维修天窗作业实行综合维修作业,具体办法见《成都铁路局电气化区段综合维修管理办法》附件8。 第33条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含到达场、出发场不办理接发列车一端)的行车设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维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编组站、区段站驼峰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应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由车站调度员安排作业时间,在驼峰信号楼进行登记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编组站、区段站和中间站调车设备、货物线的施工及维修作业,按月度施工计划和综合维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后,由车站负责安排进行。 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施工及维修作业,按月度施工计划和综合维修计划,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与车站,按车站安排的时间,由机务、车辆段负责进行。 第34条 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其他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 (1)日常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外,可进行整修栅栏、油刷线桥标志,路肩杂草清除,三沟(侧沟、吊沟、天沟)清理,封闭网(墙)的埋设、整修,在路肩上堆码、整理路料等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不侵入限界,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2)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内,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使用可随时带下道的手提式直动捣固镐、小型液压起道机、小型液压起拨道机,进行均匀道砟、个别松开扣件垫片调整轨距、紧固各类螺栓及防爬设备,进行不超10mm的垫片作业、起道量在不超10mm的捣固作业、拨道量不超10mm的拨道作业,整理道床及堆高碴肩作业,站在路肩上切边清筛道床及边坡土垅,安设、整修地锚拉杆、轨距杆等加强设备,使用手提砂轮机打磨钢轨、辙叉、鱼尾板,混凝土轨枕螺栓单根锚固(不使用改锚机) ,使用道尺、弦线、探伤仪、轨道检查仪、全站仪检查测量线路等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不在车站登记,但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在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3)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进行道岔缺口检查、道岔转换试验、轨道电路电压测试、主副灯丝转换试验、各部螺栓检查紧固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及接触网带电测量等不封锁区间的施工作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后由车站值班员掌握安排。 第35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窗次数及时间兑现。因客运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应提前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 第十章 集中修的组织实施 第36条 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将各专业的施工进行统筹安排,综合利用施工天窗,在短时期内集中完成一条线路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一种施工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减少施工对运输的整体影响。 第37条 集中修的施工天窗根据施工项目及相对应的工作量来确定天窗位置、天窗的大小和施工范围(涉及的区间、站),并需调整施工分号运行图。在运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天窗的大小、施工慢行附加时分和处所可适当增加,同时,相应采取整体运输调整措施,为集中修创造条件。 第38条 运输处每月组织相关业务处在编制月度施工计划中,根据次月全局各线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情况,并结合车流径路和实际车流特点,编制集中修的施工计划,在路局的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并根据施工进度,在月度集中修施工计划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计划调整,以旬、周、日计划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39条 铁路局要加强集中修的组织管理,成立集中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参照Ⅰ级施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组织协调、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运输处施工科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集中修日常的协调组织工作。根据集中修范围,可分片区成立集中修施工管理小组,由属地车务段(直属站)负责本片区的施工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40条 为强化集中修的安全监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集中修有关的车站,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路局由安监室牵头成立集中修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恢复设备停止施工。 第41条 集中修的施工机械、人力、路料调配工作由路局集中修领导小组协调各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集中修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保证集中修的路料运输工作,运输处施工科应制定路料运输方案,调度所应加强路料运输的日常组织。 第42条 路局要加强集中修考核工作,运输处施工科对施工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进行逐日统计、分析、考核,掌握施工进度,提高施工天窗的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一章 施工登销记程序 第43条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见附件9)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与列车调度员,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进行TDCS中心和分中心的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在局调度所信息室登记,向信息调度员申请施工及维修,由信息调度员安排施工及维修。 第44条 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45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速度160km/h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 多工种、多单位联合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同一《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按施工作业项目分别进行登销记。 当施工中有其他配合单位参与作业时,主体单位施工负责人应确认施工项目涉及的所有作业完成,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方可办理开通手续(分步开通时除外,但必须明确该阶段恢复使用的范围和条件)。请求施工和开通恢复时,各个设备管理单位应分别确认后,写明单位并签名。 现场实际施工负责人与施工计划调度命令中公布的施工负责人不一致时,不准施工。确需变更施工负责人时,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协调会提出并填写《施工负责人变更通知书》提交车站。由车站根据施工协调会的决定,当日上报局调度所施工台。次日施工前,由变更的施工负责人到车站登记,车站值班员核对无误后,将施工负责人变更通知书贴在“运统-46(施工)”背面,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施工负责人的变更情况,列车调度员根据车站的汇报发布相关调度命令。在施工工期中需要更换施工负责人时,由施工单位填记《施工负责人变更通知书》,报相关业务部门审核,报调度所备案。 各车务段(直属站)印制《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编号:运统-46(施工)】,登记簿纸张格式统一为B4纸(364mm×257mm)纸对折方式。 《施工负责人变更通知书》见附件10。 第十二章 施工过渡工程 第46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施工和运输安全。 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施工进行指导监督。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47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48 条 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49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 “成铁建设〔2008〕534号”文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工程验收交接 第50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51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机构将具体受电日期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第52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成都铁路局LKJ数据管理办法(暂行)》(成铁总工[2008]479号)有关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在新线开通前20天组织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同现场实测、核对LKJ基础数据,经设备管理单位复核、确认无误、签字盖章后报局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要求提报LKJ基础数据的施工项目,路局不予批准施工计划。 第53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60公里/h达到两捣一稳;90公里/h达到五捣三稳),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和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开通后的分步提速由运营单位决定。运营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速度。 第54条 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封锁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 第十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55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56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每半年一次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及时向设备管理单位提报LKJ基础数据。 第57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58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59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及时向设备管理单位提报LKJ基础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60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副,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61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62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63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见附件11)。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64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65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zui终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设备管理单位在新线开通前应认真核实LKJ基础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并及时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提报。 第66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67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68条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措施,提前调整车流,加强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指挥,为施工作业创造条件。 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69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70条 施工领导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安全监察等部门、单位人员,要在组长或副组长的领导下,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见附件13。 (一)加强施工组织领导,强化专业监督检查责任。 1.加强施工的组织领导。按分级管理的原则,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及相关业务处负责人、站段领导和专业技术干部到岗到位,落实施工的各项措施。Ⅲ级施工站段领导和专业技术干部到岗到位,落实施工的各项措施,路局相关业务处、室对Ⅲ级施工进行抽查。各部门Ⅰ、Ⅱ、Ⅲ级施工到岗到位及施工安全检查规定见附件12。 2.各业务处、室要切实履行施工专业管理责任。各业务处是施工安全管理的专业主管部门,负有“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对每项施工都必须严把“六关”,即严把施工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施工计划、施工组织、交付质量和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关,确保技术措施准确无误、施工程序完整有序、结合部管理紧密衔接、施工质量安全可靠。 3. 各业务处、室根据月度施工计划要制定合理的监督检查计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检查,努力提高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效率和质量。 4.各运输站段根据月度施工计划要安排具有相关资格的人员对Ⅰ、Ⅱ、Ⅲ级施工到场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制止施工违章蛮干行为。 5.监督检查人员检查结束后要在《施工日志》或《干部检查记录簿》上签字,提出施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6.设备管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施工安全协议,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局外单位影响既有线安全的施工。要指派专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建立到岗到位及监督检查记录。一是各设备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后,要及时组建安全监督检查队伍,并进行培训。同时通知相关业务科、室和车间、工区,相关工区要传达到每一名职工,尤其是巡道工。二是相关车间、工区要注意施工单位的进场情况,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擅自在既有线影响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要及时上报车间、段,并及时制止。三是施工单位进场后,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队伍要及时到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建立到岗到位及监督检查记录。 (二) 监督检查重点 1.施工安全管理。重点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是否制定并审批; 相关单位是否制定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和应急措施;是否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计划是否审批;是否召开施工协调会;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是否具备应有资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部门相关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人员是否到岗到位等。 2.施工准备工作。重点检查是否准备好必需、充分、质量合格的施工料具,堆码是否侵限;施工人员及配合人员是否到位;是否在准备阶段提前进行影响行车的施工作业;封锁前区间是否空闲,相关接发列车、调车作业是否完毕或按规定停止,相关进路、道岔是否按要求锁定等。 3.施工登销记及调度命令发布情况。重点检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登销记情况是否规范,与施工计划是否相符;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开通调度命令的下达、传递是否符合规定;开通前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是否按要求签认等。 4.施工现场作业控制。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施工、轨道车违章行驶、违章使用封联线或手摇把、违章操纵施工机械等违章蛮干现象;慢行过程中安全卡控措施是否落实;线路昼夜巡养制度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复线地段、慢行地段施工机械、料具是否侵限;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作业是否标准;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完善,施工过程中的突发问题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等。 5.放行列车条件。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督促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认真检查确认放行列车条件,按规定签认;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放行*列列车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列车类型办理;多工种、多单位联合施工、分步开通时,必须督促相关单位明确该阶段恢复使用的范围和条件。对线路、道岔等主要行车设备的施工质量,要进行重点抽查。 6.施工中的劳动安全。是否对作业人员(含劳务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及考试合格;安全防护员是否具备应有资质;施工前是否对施工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劳务工上道作业是否有带班人员带领;施工中防护人员是否到位,防护用品(备品)是否齐全有效,防护标志设立是否标准,作业人员是否加穿防护服(黄背心),是否及时下道避车以及相关劳动安全作业标准等。 (三)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各级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章施工行为。凡发现违章蛮干的情况要立即纠正、制止、处理、汇报,对存在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了问题不及时处理要追究监督不力的责任。 2.各级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严重“两违”、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场失控的施工点和个人进行罚款。罚款由监督检查人员提出,路局安委会办公室办理。对个人的罚款为50~200元,对单位的罚款为500~20000元。 3.发现较为严重的安全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安监人员填发《安全监察通知书》或《安全监察指令书》,其他部门人员填发《安全检查通知书》,并及时追踪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必要时停工整顿。 4.各单位对检查指出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切实整改。对收到的《安全监察通知书》和《安全监察指令书》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核实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处理情况经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后,于7日内反馈给填发部门。 第十五章 加强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第71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既有线提速200~250km/h线桥设备维修规则》、《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72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73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74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第十六章 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75条 加强对施工的考核工作,建立经济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对施工计划和施工、维修天窗的兑现率、利用率进行考核。运输部门考核兑现率,兑现率是指运输组织部门实际给点时间、次数与计划时间、次数之比。设备管理部门考核利用率,利用率是指施工单位实际作业时间、次数、工作量完成与计划时间、次数、工作量之比。 路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率”基数,严格按月考核。对超过“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奖励,对达不到“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处罚。 对LKJ基础数据的提报纳入考核。有关施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在LKJ基础数据提报的程序、时限、标准、责任纳入经济责任考核。 第76条 在营业线施工中,路局要建立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和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铁道部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辞退责任施工单位等;铁路运输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责任单位承担铁路营业线工程项目,或在招投标时对其进行扣分。具体处理办法应在施工安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77条 路局安监室每月10日前将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包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铁道部安监司。铁道部建设司将根据安监司的事故统计报告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招标人要将事故责任情况作为评标重要的评审条件。 第78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施工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定责情况,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等),责成其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章 附则 第79条 各站段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80条 客运专线施工管理办法由路局另行制定。 第81条 本细则由路局运输处负责解释。 第82条 本细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前发《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成铁运[2007]740号) 同时废止。前发有关规定(规则)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成都铁路局各专业Ⅲ级施工及维修作业 2.成都铁路局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 3.成都铁路局干线设备维护施工慢行区段的划分 4.成都铁路局施工计划审批表 5.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 6.成都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格式 7.成都铁路局施工计划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8.成都铁路局电气化区段综合维修管理办法 9.成都铁路局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10.成都铁路局施工负责人变更通知书 11.成都铁路局工务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12.成都铁路局各系统Ⅱ、Ⅲ级施工到岗到位规定 13.成都铁路局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 公司、请进入公司展台查询,或搜索“献县隆辉建材设备厂”查看。 隆辉公司主要生产销售:水泥试验仪器设备,混凝土试验仪器设备,沥青试验仪器设备,土工试验仪器设备,无损检测试验仪器设备。还可为客户朋友们组建一级、二级、三级试验室成套仪器设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仪器设备)。本厂产品(除易损件外)均保修一年,终身负责维修。 欢迎新老客户,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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