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砼搅拌站管理制度: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以及混凝土标准,参照GB/T 19000—2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项目是本搅拌站产品质量的*责任者。项目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项目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混凝土原材料管理办法 第三条 项目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方,不得采购无准用证的原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四条 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项目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 08—227)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项目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条 项目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样品由项目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存放时间: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煤灰、矿粉不少于7天,外加剂不少于10天。 第六条 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避免混杂。 (一)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二)掺合料必须设置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三)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堆场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 (四)外加剂必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第七条 项目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第三章 混凝土级配管理办法 第八条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 (一)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 (二)生产大方量混凝土时; (三)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四)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第九条 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项目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关资料,其中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 C15、C20、C30、C40; (二)不同坍落度(mm):120、150、180; (三)不同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 (四)不同集料粒径或细度模数,如石(毫米):5~16、5~25、5~31.5、5~40,砂:2.3~2.6、2.6~3.0; (五)不同外加剂品种:如普通外加剂、外加剂等。 第十条 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以及原材料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拌制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有关要求。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生产日期、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实际用量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变化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也应有专人负责,并重新签发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或配合比调整记录。 第四章 混凝土计量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混凝土计量、搅拌、坍落度抽检记录应齐全。应包括日期、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每盘混凝土用原材料秤量的标准值、实际数量、偏差、搅拌时间、坍落度。 第十三条 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数量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规定,原材料的计量允许误差符合下表规定: 原材料品种 | 水泥 | 集料 | 水 | 外加剂 | 掺合料 | 每盘计量允许偏差(%) | ±2 | ±3 | ±2 | ±2 | ±2 |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 | ±1 | ±2 | ±1 | ±1 | ±1 |
注:(1)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微机控制计量的搅拌站。 (2)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计量误差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拌制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的实际秤量应逐盘记录。 第十五条 混凝土搅拌的zui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 第五章 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制度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主要设备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GB 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的规定。 第十七条 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当计量器具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应重新检定。 第十八条 计量器具应按下列规定由项目计量部门进行静态计量校验,并做好记录。 (一)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停产1个月以上(含1个月),重新生产前; (三)生产大方量混凝土前; (四)发生异常情况时。 静态计量校验的加荷值应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加荷应分级进行,分级数量不少于5级。 当静态校验结果超出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误差范围时,必须找出原因,并由法定计量部门重新检定。 第十九条 项目计量部门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每一工作班秤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混凝土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混凝土的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500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 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偏差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预拌混凝土》(GB 14902)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等其他质量指标,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其检验频率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抗渗试验。 第二十六条 检验后的试件(混凝土、水泥)应保留三天后方可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合格混凝土的处理。 (一)当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构件中的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推定。 (二)由不合格批混凝土制作的结构或构件,应进行鉴定,对不合格的结构或构件必须及时处理。 第七章 拌站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拌站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三)确保实施适宜的过程以满足项目要求。 (四)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目标。 (五)确保获得质量及安全要求所必需的资源。 (六)将达到的结果与规定的目标比较,决定改进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人员职责 (一)贯彻实施我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二)确定项目需求和期望。 (三)确定实现我公司质量方针和目标所必需的过程和职责,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产品质量要求,设计混凝土配合比,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 (五)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使之处于受控状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评审。 (六)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 材料管理人员职责 (一)质量检验 按照项目需求和有关标准及规定,对原材料、成品混凝土进行送检。 (二)原材料进场和出厂产品确认、验证 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有关标准对原材料进场和产品出厂进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有原材料进场和产品出厂否决权。 第八章 环境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现场主要道路和砂、石堆场场地进行硬化处理。 第三十二条 现场水泥、粉煤灰等,入库或严密覆盖;砼、砂浆搅拌台封闭;水泥、砂、灰等材料运输时封闭或严密覆盖。 第三十三条 现场搅拌设备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三十四条 砼搅拌车进出工地及土方铲、运、卸等环节,设专人洒水、降尘、清洗轮胎。 第三十五条 作业应安排在6:00—22:00间进行,若因工艺等技术原因需连续施工,必须经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合法夜间施工手续。对噪声影响区域的作业层采用有效降噪措施。严格控制不必要的人为噪声源。 第三十六条 经市政部门批准后,施工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禁止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排放的雨水、施工污水,应在出口处设二级沉淀池,沉淀池由专人清理。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 一、搅拌站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 ⑴组织机构 ⑵组织机构具体职能部门说明 1. 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工厂整体工作,直接管理生产,技术,物质器材科三大部门。 2. 搅拌站站长:主要负责生产部门,配合技术,后勤总务两个部门工作。生产部门细分为,生产班组,负责产品生产。运输部门,负责产品运输原料运输及上料铲车管理。设备维修班组,负责工厂设备检修保养,工厂日常水电使用保障。 3. 实验室:主要负责技术提供,配合搅拌站站长工作。 4. 物质器材科:主要负责原料供应,产品销售,后勤总务三方面工作。分为供应部,营销部,行政部三个部门。供应部,负责原料采购,工厂物品采购。营销部,负责产品销售,客户关系维系,市场推广工作。行政部,负责产品安检,工厂安全保卫,后勤总务,行政落实管理工作。 ⑶搅拌站生产人员分工(交底时由本人签字接收) 序号 姓名 职务 年龄 二、搅拌站的主控项目 一搅拌设备几个系统 ⑴主机搅拌系统 ①输送系统; ②贮料系统; ③计量系统是搅拌站的灵魂,直接影响混凝土的各项性能和混凝土质量,影响混凝土的计量设备的是动态计量; ④微机控制系统; ⑤强弱电电气系统。 二设备系统质量控制的关键 ⑴微机控制操作系统稳定性逻辑性; ⑵计量系统的灵敏性和准确性,计量系统的准确与稳定决定混凝土生产的质量。静态准确是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在于动态计量落差的准确度。和电脑对数据的捕捉。 三材料收发部门对混凝土质量的监控措施 控制混凝土的质量还有一个很关键的对每车混凝土的计量系统,搅拌站将施工配合比数据打印交给物资器材收发管理人员,材料收发人员通过对每车的称量来和搅拌站的出机方量进行效对,当称量数据和实际出方量不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 三、搅拌站生产管理制度 ⑴没有混凝土搅拌站站长或项目部下达的生产指令不得开机。 ⑵没有取得项目部的许可不得擅自停止生产或停产维修。 ⑶准确输入配合比;认真复验录入所有数据,经试验人员、操作员经确认无误后签字备案,方可生产。 ⑷严格按配合比生产,没有试验室试验人员书面指令,任何人不准随意增减原材料、外加剂及用水量。搅拌时间视混凝土状态,未经试验人员同意不得随意增减。 ⑸生产中,应密切观察计量是否准确,超过规定误差应及时调整落差。所有计量在空载时,应处于极小值的范围内。计量系统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⑹水泥、外加剂、水误差不能超过±1%,发现水泥、外加剂质量不够时,应及时查找绞龙是否堵塞,并及时排除,集料误差不能超±2%,当误差超标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手动补偿和记录。 ⑺卸料时,出料口与罐车进料口应对齐,杜绝卸料遗漏。 ⑻作业结束,关闭以下开关: ①水泵电源开关; ②主机电源开关; ③总控开关; ④添加剂泵开关; ⑤空压机开关; ⑼作业完成后在两小时内,将主机所有接触混凝土部位清洗干净,不准出现累计一段时间突击清理现象。 ⑽混凝土生产中出现停电,立即手动卸料,并清洗相关部位。 ⑾按搅拌站使用说明书严格执行。 ⑿每次正式生产启动设备前必须与维修人员协调配合,*次打铃时长不少于10秒,经维修人员确认各机械工作部位无人并不存在事故障碍时,通话告知而后打第二次铃,应不少于6秒钟。间停6秒钟后设备方可运转。隆辉仪器 ⒀按设备说明书、规范规定要求定期对搅拌站的各种电子称量设备进行标定效验(先用标准砝码标定,zui后再实物称量),看看计量误差是否符合要求规定并做好记录,标定时应通知试验人员同时标定。 四、搅拌站整体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⑴每次工作完毕后,应清理保养项目: ①清理搅拌罐壁内外积灰,卸料口处,搅拌轴及卸料门上的混凝土残物,用水将这些地方冲洗干净,必要时可放入少量的石子和水搅拌数分钟后放出。用水清洗车、附加剂箱及其供系统。 ②冰冻季节,工作结束应放尽水泵、附加剂泵、水箱、附加剂箱,水、附加剂管路中的残留水、附加剂,以防损坏泵及其管路,并启动水泵的附加剂泵运转1-2分钟。 ⑵每周检查保养项目: ①手动油泵是否需要加注润滑脂; ②各润滑点必须进行润滑工作; 注:各润滑点位于搅拌机出料门轴,各储料斗和称量斗门轴,胶带运、机托轮、压轮、滚筒、轴承、传动链条、螺旋轴上、下端轴承及主机大齿轮等处。 ③检查叶片、刮板、搅拌臂等的磨损情况必要时调整间隙或更换。 ④检查振动器联接螺栓有无松动现象; ⑤检查空压机曲轴箱内润滑油质量。必要时进行更换; ⑥检查电器中的接触器,中间继电器静动触头是否损坏和烧坏等; ⑶定期检查保养项目检查卸料门的密封间隙,当间隙太大时应进行调整,密封间隙一般在2mm左右。 ①叶片一般在尚可调节(包括转180℃后重新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当衬板固定沉头螺钉露出衬板表面时应进行更换衬板; ②检查减速器润滑是否变质,或少于规定要求,必要时加注或更换; ③检查大齿轮磨; ④坏损情况; ⑤对供水、附加剂系统作检查不得有泄漏现象; ⑥配套部件,如电动、齿轮减速电、气缸、振动器、空气过滤器等按常轨和参照厂家的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保养维修; ⑦搅拌站,半年应保养一次,检查所有螺栓连接部分的可靠性,大修期一般在工作4000小时左右应大修一次。 ⑷上料皮带机的维修与保养: ①减速电机的内部加装150号合成极压工业齿轮油,注油量一定要严格按照铭牌中的数值。油量过多或过少都会影响电动滚筒的效率和正常常运转。电动滚筒在工作200-300小时之后更换滚筒,以后每隔500小时换油一次,换油时应将两个油塞同进旋开,并且旋转滚筒,使之处于zui低位置,直至减速电机内部油全部放完为止。 ②尾部张紧滚筒的轴承室内注入ZG-5钙级润滑脂,并在丝杠上涂以润滑脂。每个台班以后,应及时清理胶带底面、托辊及滚筒表面的残留物。 注意:胶带机必须在空载状态下启动,否则有损坏激素电机的危险! 五、搅拌站安全生产制度 ⑴生产大计、安全*。以安全促生产,以安全保生产,这是我们的基本准则。 ⑵严禁带病上岗;严禁疲劳上岗。并严格禁止搅拌站所有岗位工作人员酒后上岗。搅拌站明令禁止各种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不规行为。 ⑶发现任何不安全因素均必须立即通知项目或现场值班员,安排有关人员尽快排除。 ⑷各岗位工作人员凡发现生产设备的机械、电气、电路各部位存在未经维修排除的故障有可能会导致事故时,有权拒绝进入生产状态。 ⑸穿拖鞋、背心的同志不准参与设备的维修工作,更不准在生产设备运转的情况下在配料、提升、机械传动等工作部位滞留。 ⑹维修工或操作人员定时巡检;非试验室工作人员检查混凝土搅拌状态;任何人员不得登上搅拌站工作平台。 ⑺维修设备时,报请项目部认可,合理安排人员及具体时间,操作室人员到位确认维修部位,并切断电源后方可开始工作。 ⑻当维修中需要试运转时,操作人员要确认有关人员已离开运转部位时方可通电操作。但运转前仍需打铃示警。经现场维修人员示意认可时 方准进行试车。 ⑼生产结束例行清理搅拌锅和卸料门时,生产辅助工在接到操作人员通知后,通知装载机配合。开始清理工作前,必须经操作人员认可同意并切断电源,以保证安全的进行清工作。在清理过程中,操作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密切配合。当需搅拌机卸料门动作时,必须认真检查清理人员已处于安全位置时方准接通电源,操作运转。 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否决制。微机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安全员在设备巡查过程中,发现故障隐患随时可能导致事故时,有权停止设备运转,并可否决上级主管的违规指令。 ⑾每周由项目部同有关人员对生产设备、电路、电器等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解决。每月由站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整改排除,为安全生产创造必要条件。 ⑿严禁交叉维修作业;严禁自行维修;严禁非岗位人员盲目维修。 ⒀进出搅拌站的混凝土运输车辆及材料运输车辆限速行使,礼让三先。空车让重车;材料车及其他车辆避让生产运输车辆。 ⒁设立专职安全检查员,每时对全搅拌站各部门、各环节的设备、电器、人员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随时通知排除整改。 ⒂安全用电,合理用电。严禁乱扯、乱搭线路。 ⒃劳务协助人员在添加外加剂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严禁抽烟。 ⒄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提高明确的安全意识,严防疏忽大意,严防责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抢救伤员并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汇报。 ⒅凡违背以上规范者将严肃处理。当发生重大事故时,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经济责任。 六、搅拌站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⑴试验室派试验人员在搅拌站配合材料人员,控制原材料的质量,及时对进场原材料取样检验,保证检验频率。 ⑵试验人员在搅拌站要对搅拌用水、集料温度、搅拌站温度、环境温度进行测试并记录。 ⑶试验人员接任务通知单后,对集料测试含水率,换算施工配合比下配料单给搅拌机操作人员,和操作人员一起输入电脑微机确认后签字备案。试验人员要认真核对每盘的配料误差是否符合要求,当误差超标时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调整落差,使混凝土用料符合规定要求(水泥、外加剂、水误差±1%,碎石、砂误差±2%)每个试验人员、操作人员要应知应会。 ⑷混凝土在拌制出机后有试验人员在搅拌站,测试混凝土的各项工作性能(坍落度、扩展度、含气量、出机温度)看是否符合配合比要求,要是不符合应及时调整细集料的含水率。 ⑸试验人员应详细记录施工配合比的施工部位建立实际施工配合比台帐,做到有据可查。 ⑹在运输过程中,搅拌筒的总转数应控制在3000转/小时,到达工地后,搅拌筒应高速旋转1-3分钟,才可以卸料。 ⑺搅拌站按照业主要求定期对配料机的电子称量设备进行,砝码标定,然后在进行实物称量测试,看称量误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七、岗位职责 ⑴铲车上料司机岗位职责 负责按搅拌站、试验室料堆及时、准确、对仓号上料。随时关注砂、石含水率和砂中含石量变化情况,及时与生产值班员和搅拌站、试验员沟通,以便搅拌站试验员据息检测和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 ⑵微机操作员岗位职责 负责按《混凝土施工配合比通知单》及时准确将各项材料数据输入,并接受试验员旁站核对。负责按搅拌程序准确操作,随时观察、关注监视器实况和计量系统计量准确度,发现问题及时与生产值班员和搅拌站试验员沟通,以便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⑶生产值班员岗位职责 负责对混凝土搅拌站现场的各岗位生产人员、装运机械进行合理调配。负责收集各岗位及浇筑现场的反馈意见,及时与搅拌站试验员协调,共同分析混凝土拌和物出现异常的原因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 ⑷搅拌车司机岗位职责 负责安全、迅捷、准确地将混凝土运送到浇筑地点。在搅拌运输车装运混凝土前,负责对搅拌运输车进行认真检查,料车内壁必须清理干净,其内不得存有积水。每天装运混凝土工作结束后或卸料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清洗车斗。混凝土运送到浇筑地点后,负责关注、收集混凝土拌和物入模坍落度和和易性情况,并及时向生产值班员和试验员反馈。 八、混凝土配料误差调整程序 ⑴每天混凝土生产前,由试验人员测定砂、石料含水量,计算施工配合比,填写《混凝土开盘鉴定》通知单,交给搅拌站操作人员并办理签收手续。 ⑵由搅拌站操作人员按照《混凝土开盘鉴定》通知单的各项参数,输入操作控制器,经试验人员复核确定,然后锁定,所锁定的参数任何人不得更改。 ⑶投料拌合后,操作人员检查核对各材料的实际计量数据,是否与设定的参数相符,是否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如不在其范围内,由操作人员对计量系统进行微调至误差范围。每次误差调整,操作人员应做好详细调整记录。 ⑷试验人员每个星期进行一次配料误差分析,检查自动计量系统的波动情况,写出书面误差分析报告。 ⑸试验人员将分析结果通知搅拌站操作人员,误差有部分超出规定范围,操作人员应对计量系统进行调整。 ⑹误差超出严重,或都不在规定范围内,通知厂家进行维修调试至达到标准。 九、搅拌站混凝土施工配合比调整程序 为了保证混凝土的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混凝土施工配合比,根据砂石含水率和碎石的实测筛分结果进行调整混凝土理论配合比,确定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具体步骤如下: ⑴试验员每天应测定粗、细骨料的含水率(当雨天或含水率有明显变化时,加大粗细骨料含水率检测频率),粗骨料的颗粒分析。 ⑵根据粗、细骨料的含水率检测结果,计算施工配合比;根据粗骨料的颗粒分析结果,计算各规格的比例。 ⑶混凝土搅拌前,由项目工程技术人员审批《混凝土浇灌申请书》,试验人员接到申请单后,根据申请单内容填写《混凝土开盘鉴定》通知单。 ⑷试验人员将《混凝土开盘鉴定》,递交搅拌站搅拌机操作手,操作手根据混凝土施工配料单参数输入自动计量系统控制器,经试验员复核确认。 ⑸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配料单的每盘施工用量,将各项材料的每盘施工用量储存在搅拌机电脑中。 ⑹混凝土混合料拌制2~3分钟后,试验人员立即对此混凝土拌合物进行性能检测。当该混凝土拌合物性能都达到规范、设计及施工要求后,严格按照此混凝土施工配合比执行;若当该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达不到规范、设计及施工要求时,试验人员立即对混凝土施工配合比进行分析、调整,直到拌合物性能满足上述要求后,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混凝土施工配合比执行,并且试验人员按照调整后的混凝土施工配合比重新出具混凝土施工配料单。上述《混凝土开盘鉴定》一式三份,工程部门、试验室、搅拌站各存档一份。 ⑺混凝土开始搅拌到浇筑完成期间,试验人员全过程进行监控,搅拌机司机禁止擅自对混凝土施工配合比进行更改。 滨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滨州市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监理、施工和生产单位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滨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和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出厂检验是指在预拌混凝土出厂前对其质量进行的检验。 本规定所称交货检验是指在交货地点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的检验。 本规定所称混凝土的运送时间是指从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 第四条 滨州市建设局是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现场自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企业管理 第五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资质证书,按时到注册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取得《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证书》,方可根据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组织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 每年一月份,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注册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本年度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滨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2、企业法人、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 3、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资料。 4、企业专项试验室质量管理和设备资料。 5、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6、企业上年度生产质量统计报表。 7、企业生产用各类材料的自检和外检报告结果统计表。 8、技术人员培训情况报表及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质量监督登记表和提供的资料后,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情况,结合上年度企业生产质量情况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滨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证书》,列入质量监督范围。对不符合的企业,责令其改正。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切实抓好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落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生产,向混凝土使用单位提供合格的混凝土产品,并对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应遵守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核定的检验能力承担本企业内部试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本企业内部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应编制质量手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确保试验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由生产企业自行采购,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材料生产厂家、供应商(当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方、需方共同研究确定)。所有原材料在使用前,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按批进行自检或送交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并作好验收记录,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应建立生产设备保养、维修制度,保证正常生产。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继续再教育。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生产、检验使用的设备、器具等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合理配备运输车辆和泵车,控制发车间隔,合理布置泵车位置,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入泵时间,确保混凝土的施工质量。 第三章 生产与运输 第十五条 生产用水泥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符合 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用集料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符合JGJ52 或 JGJ53 及其他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在使用海砂或对集料中氯离子含量有怀疑或有氯离子含量要求时,应按批检验氯离子含量。 第十七条 拌制混凝土用水应符合 JGJ63 规定。混凝土搅拌及运输设备的冲洗水在经过试验证明对混凝土及钢筋性能无有害影响时方可作为混凝土部分拌合用水使用。 第十八条 外加剂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符合 GB 8076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矿物掺合料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其掺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合同要求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按JGJ55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设计的配合比配制出的混凝土质量必须满足强度、坍落度、耐久性和其它性能的要求。 当需方对混凝土其它性能有要求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试验,无相应标准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标准及合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种材料必须分仓(或分区)贮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同时注意防止受潮、污染、混杂或其质量发生变化。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机应采用符合 GB/T 9142 标准规定的固定式搅拌机。 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混凝土的各种材料,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贮存功能。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均应按重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的计量可按体积计。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超过相关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在生产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搅拌站机房宜为封闭的建筑,所有粉料的运输及称量工序均应在密封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砂石料场宜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 JG/T 5094标准的规定。并且在运送时应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 第二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当需要在卸料前掺入外加剂时,外加剂掺入后搅拌运输车应快速进行搅拌,搅拌的时间应由试验确定。严禁向运输车内的混凝土任意加水。运送时间应满足合同规定,当合同未作规定时,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的混凝土,宜在1.5 h 内卸料。当zui高气温低于 25℃时.运送时间可延长 0.5 h 。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则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应通过试验验证。 预拌混凝土的运送频率,应能保证混凝土施工的连续性。运输车在运送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避免遗洒。 第二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严格控制生产用水的排放。同时应设置专门的运输车冲洗设施,运输车出厂前应将车外壁及料斗壁上的混凝土残浆清理干净。 第二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供货量以体积计,以m3为计算单位。预拌混凝土体积的计算,应由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除运输车实际装载量求得。 注 :一台运输车实际装载量可由用于该车混凝土中全部材料的重量和求得或由卸料前后运输车的重量差求得。预拌混凝土供货量应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计算。如需要以工程实际量(不扣除混凝土结构中钢筋所占体积)进行复核时,其误差应不超过士 2%。 第四章 验收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做好产品出厂检验工作。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应按照(GB/T14902)《预拌混凝土》规定的取样批量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检验。严格记录混凝土坍落度并在强度试件表面应予以清晰标识并逐一登记在册,试件编号应连续,不得出现缺号、重号以及无标识的试件。28d 龄期后,应及时将强度检验报告提供给施工单位。 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 20min 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 40 min 内完成。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 1/4至 3/4之间采取。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资料。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应包括合格证编号、合同编号、工程名称、供货时间、浇筑部位、供货量、该批混凝土的配合比、原材料品种、规格以及检验报告编号、留置试件编号等内容。 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应明确告知、提请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混凝土时应注意浇注、振捣、养护影响碳化深度和混凝土性能的关系。《使用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其内容包括供应的该批预拌混凝土性能特点、混凝土浇筑、养护、拆模的要求,交货验收混凝土试件留置和养护的要求等。 质量保证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泥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 (二)集料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 (三)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 (四)水泥、集料等放射性指标*检验报告。 (五)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及配合比调整通知单。 (六)混凝土坍落度、含气量、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检验报告。 (七)混凝土抗压或抗折强度检验报告。 (八)混凝土抗渗性能检验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判定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坍落度、拌和物质量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强度以三方(或四方)见证取样送检的试块强度为依据;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建设单位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建设、监理及生产单位应当在预拌混凝土质量交货验收记录上会签。验收内容包括: (一)确认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 (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应当退货。 (三)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时,应征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通知生产企业调整。 (四)目测预拌混凝土拌和物的性能。验收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监理)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见证下,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次取样必须按规范要求留置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分别用于检验混凝土的强度和结构实体检验,取样记录由三方(或四方)共同会签。用于强度评定的标准养护试件,应在共同认可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检测机构进行标准养护。混凝土拌和物的其它检验项目按合同约定进行。 不得在施工现场建立的养护室进行养护。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养护,以保证混凝土构件的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如对进场的混凝土浇注和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应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交底,施工、监理单位应做好交底记录存档,并按照交底要求组织施工。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以随意加水等办法来改变进场预拌混凝土的配合比或坍落度。严禁进行二次运转、严禁二次搅拌、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浇筑柱和墙体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混凝土产生离析及浮浆。对板面出现的浮浆,禁止采用撒干料方式处理,可采用真空吸水或其他吸水方法处理。混凝土表面开始收浆时,应进行二次抹面。 第五章 质量责任 第三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因预拌混凝土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害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将予以通报,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不予年审。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已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的; (三)未按照规范要求的批次对原材料进行检测的; (四)未按照配合比进行生产,偷工减料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施工单位未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验收、取样送检(标养)或者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浇筑、振捣和养护,使用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等行为,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因监理的失职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每月 10号之前,向质量监督机构上报上一个月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统计表》。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标准、规范对预拌混凝土施工、养护、检测的全过程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加以纠正;对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做出处理指令,保证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第四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无资质、无质量监督证书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十二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有异议时,应及时告知生产企业,也可抽查生产企业配合比及生产记录、设备计量检验记录和抽样检测,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说明。如发现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及时上报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 用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检查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定期监督检查每年度不少于2次; (三)对工程所用混凝土进行实体质量抽检; (四)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有证据表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存在质量事故隐患的,对其技术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质量事故隐患;依法查处预拌混凝土生产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机构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监督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将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检查结果发文通报并在网上公示。 第四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一 混凝土配比设计计算《规程JGJ55-2000》《*篇 计算原理》《第五章 杆塔基础施工》之《第四节 混凝土配比设计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普通混凝土配比设计规程JGJ55-2000》进行修改: 一、概述 - 普通水泥(如: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的“标号”(如“425号水泥”)在新的国家标准中改为水泥的“强度等级” (如“强度等级42.5的水泥”),其数值等于ISO法检验所得28天水泥胶砂抗压强度;
2)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例如“C25”)一般由设计文件提供,其数值等于该混凝土标准试块在28天时的抗压强度,单位为Mpa。 二、确定所用水泥的强度等级 其比值一般为1.5~2.5,*为1.5~2.0 采用较高强度等级混凝土时为1.5 2)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0时,水泥强度等级一般选22.5~27.5 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5时,水泥强度等级一般选22.5~32.5 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时,水泥强度等级一般选32.5~42.5 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时,水泥强度等级一般选42.5~52.5 3)一般气温地区钢筋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可选>27.5 寒冷地区(zui寒冷月份里的月平均气温为-5℃~-15℃),水泥强度等级可选27.5~42.5 严寒地区(zui寒冷月份里的月平均气温低于-15℃),水泥强度等级可选32.5~42.5 2.注意事项 1)若混凝土水灰比很小,且在浇注时能用振捣器振捣,可用较低强度等级的水泥; 2)当水泥强度等级大于上述zui高强度等级,且工程性质及施工条件许可时,可加适量掺合料,但本程序所用计算方法已不适用; 3)厚大体积的混凝土,当不掺用活性的或填充的掺合料时,不宜使用大于42.5号普通水泥或硅酸盐水泥。 三、确定混凝土配制强度 1.确定实配混凝土强度标准差s 根据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原材料质量的可信度以及其它具体情况(如拌合、运输、浇灌、振捣、天气、养护等),确定实际施工配置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差s。 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差根据统计资料计算确定,但: 当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为C20~C25时,s ≮2.5MPa 当混凝土的强度等级≥C30时, s≮3.0MPa 当无统计资料时,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 当混凝土的强度等级<C30时, s =4.0MPa 当混凝土的强度等级C30~ C45时, s=5.0MPa 当混凝土的强度等级>C45时, s =6.0MPa 2.计算混凝土配制强度 式中:C配制 ——计算用混凝土配制强度,Mpa; C设计 ——混凝土设计强度(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Mpa; s ——实配混凝土强度标准差s,Mpa。 四、计算砂、石用量 在算出了所用的水灰比(W/C)、用水量(W)、水泥用量(C)、砂率S(砂所占的体积为砂、石总体积的百分比)后,要进一步算出砂、石用量,这时有二种方法: 1.体积法 基本原理是:混凝土的体积等于各组成材料的密实体积之总和。各组成材料的密实体积是指其不包括颗粒间空隙的体积,分别等于其质量除以其密度。 2.假定容重法 基本原理是:配制的混凝土混合物的容重接近一个固定值,这就可以先假定一个混凝土拌合物容重值,再根据各材料之间的关系,计算出各材料的需用量。 这两种方法的区别在于体积法要设定(或测定)砂、石的密度,而假定容重法要设定混凝土的容重,这些设定值的误差大小将影响计算结果的度。 五、配料比率计算 1.确定水灰比 混凝土水灰比按如下经验公式计算: 对碎石混凝土: 对卵石混凝土: 式中: W/C——水灰比; R——水泥28天抗压强度实测值(数值等于或略大于水泥的强度等级),MPa; C配制——试配混凝土强度等级,MPa。 2.确定用水量W 首先根据基础类型和施工条件由下表选定混凝土的坍落度(cm)。 | 结 构 种 类 | 坍落度(cm) | 振动器捣实 | 人工捣实 | 1 | 基础或地面等的垫层 | 1~3 | 1~3 | 2 | 无筋基础或少筋基础 | 1~3 | 3~5 | 3 | 主柱、梁、板 | 3~5 | 5~7 | 4 | 配筋密列的薄璧、细柱等 | 5~7 | 7~9 |
注:①干硬性混凝土,应根据结构种类和振实条件通过试验确定坍落度; ②曲面或斜面结构的混凝土、掺毛石的混凝土等,其坍落度值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选定,以免流淌。 由混凝土的坍落度和所用石子的粒径、表面光滑程度等,由下表确定1m3混凝土的用水量(kg) 混凝土所 需坍落度 (cm) | 石 子 zui 大 粒 径 (mm) | 卵 石 | 碎 石 | 10 | 20 | 31.5 | 40 | 16 | 20 | 31.5 | 40 | 1.0~3.0 | 190 | 170 | 160 | 150 | 200 | 185 | 175 | 165 | 3.5~5.0 | 200 | 180 | 170 | 160 | 210 | 195 | 185 | 175 | 5.5~7.0 | 210 | 190 | 180 | 170 | 220 | 205 | 195 | 185 | 7.5~9.0 | 215 | 195 | 185 | 175 | 230 | 215 | 205 | 195 |
注:表中数值适用于中砂,采用细砂时,可增加7.5kg。采用粗砂时,用水量可减7.5kg。 当掺用各种外加剂或掺合料时,应调整用水量。 3.计算水泥用量C 根据已确定的水灰比及用水量,按下式计算水泥用量: 式中: C-—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kg; W-—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用水量,kg; W/C——水灰比。 4.校核zui大水灰比和zui小水泥用量 为保证混凝土的耐久性,以上计算结果应满足下表所列的zui大水灰比和zui小水泥用量的要求。如果水灰比太大则应减小水泥强度等级。如水泥用量太少,也应减少水泥强度等级,使符合下表的要求。 混凝土所处的环境条件 | zui大水灰比 | zui小水泥用量(kg/m3) | 无筋混凝土 | 钢筋混凝土 | 无筋混凝土 | 钢筋混凝土 | 不受雨雪影响的干燥环境 | 不规定 | 0.65 | 200 | 260 | 无冻害的潮湿环境 | 0.7 | 0.60 | 225 | 280 | 有冻害的潮湿环境 | 0.55 | 0.55 | 250 | 280 | 有冻害和有除冰剂的潮湿环境 | 0.50 | 0.50 | 300 | 300 |
注:①表中的zui小水泥用量,仅适用于机械振捣的混凝土,如用人工捣实时,应增加25kg/m3; ②严寒地区指zui寒冷月份里的月平均温度低于-150C者,寒冷地区则为处于-50~+150C之间者。 5.确定砂率S 砂率是指砂所占的体积与砂、石总体积的百分比。确定砂率的原则是以砂来填充石子的空隙,并稍有富余。 砂率S可参用下表选定。 水灰比(W/C) | 卵石zui大粒径(mm) | 碎石zui大粒径(mm) | 10 | 20 | 40 | 16 | 20 | 40 | 0.4 0.5 0.6 0.7 | 26-32 30-35 33-38 36-41 | 25-31 29-34 32-37 35-40 | 24-30 28-33 31-36 34-39 | 30-35 35-38 36-41 39-44 | 29-34 32-37 35-40 38-43 | 27-32 30-35 33-38 36-41 |
注:①表中数值系中砂的选用砂率;如为细砂可相应地减少;如为粗砂可相应地增加; ②表中数值适用于坍落度为10~60mm的混凝土;坍落度过大时应相应地增加;坍落度过小时应相应地减小; ③只用一个单粒级粗骨料配制混凝土时,砂率应适当地增加; ④掺有各种外加剂或混合料时,其合理砂率值应经试验或参照其他有关规定选用。 6A。体积法计算砂和石的用量 或: 式中: W、C、G砂、G石——1m3混凝土中水、水泥、砂、石的质量,kg; V水、V灰、V砂、V石——分别为水、水泥、砂、石子的密度,kg/ dm3; V水=1 V灰=3.1 V砂=2.65 V石=2.7 VW——1m3混凝土中水的体积,dm3; VC——1m3混凝土中水泥的密实体积,dm3。 VC=C/V灰 又因为砂率S为已知值: 联立以上两方程式,即可求得1m3混凝土中砂、石用量G砂、G石。 而混凝土的初步配合比则为: 6B.假定容重法计算砂和石的用量 1)设定混凝土容重V0混 混凝土容重V0混可按下表选用。 混凝土强度等级 | ≤C10 | C15~C30 | >C30 | 假定容重(kg/m3) | 2360 | 2400 | 2450 |
2)因为1m3混凝土中,砂、石的质量等于混凝土重减去水和水泥的质量,得如下方程式(V0混、W、C为已知值): G砂+G石=V0混-W-C 同时有: G砂=(G砂+G石)×S 联立以上两方程式即可求得: (G砂+G石)和G砂。 再求得G石: G石=(G砂+G石)-G砂 则混凝土的初步配合为: 以上两式中: V0混——混凝土容重 W、C、G砂、G石——1m3混凝土中水、水泥、砂、石的质量,kg/ dm3; S——砂率。 7.施工秤料比 如经测定,砂的实际含水率为a%,石子的实际含水率为b%,则应再换算出施工秤料配合比,其材料用量应为: W0=W-G砂·a%-G石·b% C0=C(无变化) G0砂=G砂(1+a%) G0石=G石(1+b%) 式中: W0、C0、G0砂、G0石——1m3混凝土中水、水泥、砂、石的施工秤料质量,kg; W、C、G砂、G石——1m3混凝土中水、水泥、砂、石的质量,kg/ dm3; a% 、b%——砂和石子的实际含水率。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2 《高压送电线路基础施工》 潘雪荣 1995年水利电力出版社 修改原因: 江西送变电公司朱日凉、山西送变电公司翟依学提出:2001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比设计规程JGJ55-2000》对JGJ/T55-96作了修改,其中牵涉到公式等。 附件:同一水泥在新旧规程中的抗压强度因检验方法不同而不同 1)2001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公式中用到的R(水泥28天抗压强度实测值)应该用ISO法进行测定,而老规程《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96)公式中用到的R则是用GB法进行的。 2)新ISO法和老标准GB法水泥强度检验方法的主要区别 检验方法 | GB/17671-1999(ISO法) | GB177-85(GB法) | 标准沙 | 0.08~2.00 | 0.25~0.65 | 粒径/mm | 0.08~0.50占1/3:0.50~1.00占1/3 1.0~2.0占1/3 | 0.25~0.4占60% 0.40~0.65占40% | 水灰比 | 0.5 | 0.46~0.6 | 灰砂比 | 1:3 | 1:2.5 | 试件受压面尺寸/mm | 40*40 | 406*2.54 |
ISO强度检验方法所采用的标准砂模拟了砼集料的级配,采用粒径分布较宽的三级级配,水泥试体成型的水灰比大,灰砂比小,更接近于砼的实际情况,对水泥的活性敏感程度也远远超过GB强度检验方法。 3)新标准中同一水泥的标号将下降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由老的GB法过渡到ISO法后,由于水泥试件的配砂成份改变,特别是水灰比加大和灰砂比的减小,我国老水泥标号要普遍降低一个标号,有的要降低(13~16)Mpa。而国内部分独资和合资企业的水泥产品则下降得很少,只有(2~3)MPa。根据中国建材科学研究院对不同生产工艺、不同窑型生产水泥的ISO及GB强度检验方法的强度对比试验统计,发现不同生产工艺生产的水泥,采用ISO法后其强度下降程度也各不相同。 生产工艺及窑型 | 厂家数量 | ISO法后强度下降值/MPa | ISO法后强度下降百分数/% | 新型干法窑 | 18 | 8.31 | 13.83 | 湿法窑 | 13 | 10.29 | 15.82 | 立窑 | 27 | 9.46 | 17.75 | 立波尔窑 | 1 | 13.6 | 20.89 |
4)国内外水泥采用GB法和采用ISO法的砼强度公式的简化式 水泥强度检验方法 | 国内外水泥采用GB法 | ISO法的砼强度公式的简化式 | 国外水泥砼强度公式简化式 | R砼=0.75RGB | R砼=0.80RISO | 我国水泥砼强度公式简化式 | R砼=0.63RGB | R砼=0.81RISO |
参考资料:水泥新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水泥工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 贺烽(南京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 质量控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66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9月29日 编 制 说 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对全国混凝土的质量状况和有关质量控制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吸取了行之有效的生产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并借鉴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在先后完成本标准的初稿、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完成送审稿,经审查会审定稿。 本标准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混凝土的质量要求、混凝土质量的初步控制、混凝土质量的生产控制等。 本标准为编制,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 1992年9月 目 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混凝土的质量要求 *节 混凝土拌合物 (Ⅰ)稠度 (Ⅱ)含气量 (Ⅲ)水灰比和水泥含量 (Ⅳ)均匀性 第二节 混凝土强度 第三节 混凝土耐久性 第三章 混凝土质量的初步控制 *节 组成材料的质量控制 (Ⅰ)水泥 (Ⅱ)骨料 (Ⅲ)水 (Ⅳ)掺合料 (Ⅴ)外加剂 第二节 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与控制 第四章 混凝土质量的生产控制 *节 计量 第二节 搅拌 第三节 运输 第四节 浇筑前的检查 第五节 浇筑 第六节 养护 附录 附加说明 *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促进技术进步,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普通混凝土质量控制。 第1.0.3条 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应包括初步控制、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实施混凝土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过对原材料的质量检验与控制、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与控制、混凝土生产和施工过程各工序的质量检验与控制、以及合格性检验控制,使混凝土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二、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测,计算统计参数,应用各种质量管理图表,掌握动态信息,控制整个生产和施工期间的混凝土质量,并遵循升级循环的方式,制订改进与提高质量的措施,完善质量控制过程,使混凝土质量稳定提高。 三、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验及试验设备,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技术管理与质量控制制度。 第1.0.4条 对混凝土的质量控制,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3月1日 关于发布《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 计标〔1987〕114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后,现行《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中有关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和选择混凝土配制强度的有关条文自行废止。 该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七月九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北京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十二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对全国混凝土的质量状况和有关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及系统的试验研究,吸取了行之有效的科研成果,并借鉴了国外的有关标准。在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和进行试点应用后,经全国审查会议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为四章和五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混凝土的取样,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等。 在实施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年5月 *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统一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方法,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混凝土强度的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评定。 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强度的检验评定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0.3条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对按《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74)设计的工程,使用本标准进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时,应按本标准附录一的规定,将设计采用的混凝土标号换算为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时的配制强度也应按同样原则进行换算。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划分.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符号C与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以N/m㎡计)表示. 第2.0.2条 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系指对按标准方法制作和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在28d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抗压强度总体分布中的一个值,强度低于该值的百分率不超过5%。 第2.0.3条 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检验评定.一个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施工现场的现浇混凝土,应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每个验收项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第2.0.4条 预拌混凝土厂、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和采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对零星生产的预制构件的混凝土或现场搅拌的批量不大的混凝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非统计方法评定。 第2.0.5条 为满足混凝土强度等级和混凝土强度评定的要求,应根据原材料、混凝土生产工艺及生产质量水平等具体条件,选择适当的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混凝土的施工配制强度可按照本标准附录二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2.0.6条 预拌混凝土厂、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和采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分析,控制混凝土质量。可按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确定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三章 混凝土的取样,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 第3.0.1条 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100盘,但不超过100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二、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注:预拌混凝土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上述规定取样。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尚应按本条的规定抽样检验。 第3.0.2条 每组三个试件应在同一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其强度代表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三个试件强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每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二、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zui大值或zui小值与中间值之差超过中间似的15%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三、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zui大值和zui小值与中间值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时,该组试件的强度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 第3.0.3条 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应将其抗压强度折算为标准试件抗压强度。折算系数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对边长为1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0.95; 二、对边长为200mm的立方体试件取1.05。 第3.0.4条 每批混凝土试样应制作的试件总组数,除应考虑本标准第四章规定的混凝土强度评定所必需的组数外,还应考虑为检验结构或构件施工阶段混凝土强度所必需的试件组数。 第3.0.5条 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用的混凝土试件,其标准成型方法、标准养护条件及强度试验方法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3.0.6条 当检验结构或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以及施工期间需短暂负荷的混凝土强度时,其试件的成型方法和养护条件应与施工中采用的成型方法和养护条件相同。 第四章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 *节 统计方法评定 第4.1.1条 当混凝土的生产条件在较长时间内能保持一致,且同一品种混凝土的强度变异性能保持稳定时,应由连续的三组试件组成一个验收批,其强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20时,其强度的zui小值尚应满足下式要求: 当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20时,其强度的zui小值尚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mfcu——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N/m㎡); fcu,k——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N/m㎡); σo——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N/m㎡); fcu,min——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zui小值(N/m㎡)。 第4.1.2条 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应根据前一个检验期内同一品种混凝土试件的强度数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Δfcu,i——第i批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中zui大值与zui小值之差; m——用以确定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差的数据总批数。 注:上述检验期不应超过三个月,且在该期间内强度数据的总批数不得少于15。 第4.1.3条 当混凝土的生产条件在较长时间内不能保持一致,且混凝土强度变异性不能保持稳定时,或在前一个检验期内的同一品种混凝土没有足够的数据用以确定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时,应由不少于10组的试件组成一个验收批,其强度应同时 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式中: ——同一验收批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N/m㎡)。当 的计算值小于0.06fcu,k时,取 =0.06fcu,k; λ1,λ2——合格判定系数,按表4.1.3取用。 混凝土强度的合格判定系数 表 4.1.3 第4.1.4条 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差sfcu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cu,i——第i组混凝土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N/m㎡); n——一个验收批混凝土试件的组数。 第二节 非统计方法评定 第4.2.1条 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其所保留强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第三节 混凝土强度的合格性判断 第4.3.1条 当检验结果能满足第4.1.1条或第4.1.3条或第4.2.1条的规定时,则该批混凝土强度判为合格;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该批混凝土强度判为不合格。 第4.3.2条 由不合格批混凝土制成的结构或构件,应进行鉴定。对不合格的结构或构件必须及时处理。 第4.3.3条 当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从结构或构件中钻取试件的方法或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构件中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推定。 第4.3.4条 结构或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以及施工期间需短暂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附录一 混凝土标号与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换算关系 一、《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74)的混凝土标号可按附表1.1换算为混凝土强度等级。混凝土标号与强度等级的换算附表 1.1 二、当按TJ10—74规范设计,在施工中按本标准进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时,应先将设计规定的混凝土标号按附表1.1换算为混凝土强度等级,并以其相应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fcuu,k(N/m㎡)按本标准第四章的规定进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混凝土的配制强度可按换算后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强度标准差采用插值法由附表2.1确定。 附录二 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 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N/m㎡) 附表 2.1 注: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按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确定。 附录三 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 (一)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可根据统计周期内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和试件强度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的百分率,按附表3.1划分。 对预拌混凝土厂和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其统计周期可取一个月;对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其统计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附表 3.1 (二)在统计周期内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和不低于规定强度等级的百分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cu,i——统计周期内第i组混凝土试件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N/m㎡); N——统计周期内相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试件组数,N≥25; μfcu——统计周期内N组混凝土试件立方体抗压强度的平均值; No——统计周期内试件强度不低于要求强度等级的组数。 (三)盘内混凝土强度的变异系数不宜大于5%,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δb——盘内混凝土强度的变异系数; σb——盘内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N/m㎡)。 (四)盘内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在混凝土搅拌地点连续地从15盘混凝土中分别取样,每盘混凝土试样各成型一组试件,根据试件强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Δfcu,i——第i组三个试件强度中zui大值与zui小值之差(N/m㎡)。 2 当不能连续从15盘混凝土中取样时,盘内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可利用正常生产连续积累的强度资料进行统计,但试件组数不应少于30组, 其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n——试件组数。 附表四 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表 注:本标准中,混凝土强度的计量单位系按1kgf/c㎡≈0.1N/m㎡换算。 附录五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无锡市住宅设计室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科研所 西安冶金建筑学院 北京市*建筑构件厂 上海市混凝土制品一厂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科研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山西省*建筑工程公司综合加工厂 沈阳市建筑工程研究所 上海铁路局*工程段 主要起草人:韩素芳、陈基发、杜益彦、耿维恕、钟炯垣、尚世贤、熊宗铭、李学义、胡企才张国民、韩春根、徐栋厚、沈国桢、马玉英、许玉坤、刘天贵、史志华、张桂芬 公司、请进入公司展台查询,或搜索“献县隆辉建材设备厂”查看。 隆辉公司主要生产销售:水泥试验仪器设备,混凝土试验仪器设备,沥青试验仪器设备,土工试验仪器设备,无损检测试验仪器设备。还可为客户朋友们组建一级、二级、三级试验室成套仪器设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仪器设备)。本厂产品(除易损件外)均保修一年,终身负责维修。 欢迎新老客户,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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