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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3287 更新时间:2016-04-26

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铁路局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铁路局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各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北京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各工务段,各电务段,各供电段,北京通信段: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特制定《》,请遵照执行。原发《(试行)》(京铁建„2009?30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建设部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铁路局管内的新建及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是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范围: ㈠基坑开挖工程: 
⑴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⑵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㈡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⑴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⑵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 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⑶承重支撑体系: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㈢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⑴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⑵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㈣脚手架工程: 
⑴搭设高度24m(桥梁工程16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⑵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⑶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⑷吊篮脚手架工程。 
⑸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⑹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㈤拆除、爆破工程:

⑴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⑵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㈥铁路营业线工程: 
⑴上跨、下穿主要干线的桥涵(管)工程。

⑵繁忙干线、干线及枢纽站改造专项工程。 
⑶临近营业线大型吊装、安装工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 
⑷临近营业线降水、注浆、打桩、开挖等影响路基稳定的工程 
㈦其它: 
⑴搭设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⑵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⑶16m及以上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⑷隧道、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⑸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根据所处环境分为营业线及非营业线两类。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造成后果的影响程度,分为一级重大危险源(*度风险)、二级重大危险源(高度风险)、三级重大危险源(中度风险)三个等级。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应遵循“摸清底数,强化管理,过程监控,结束销号”的原则,同时,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以减少高度风险工程、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的发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由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建设项目归口管理并组织具体实施。路局建设管理处是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指导及检查;路局安监室及有关处室,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北京监督站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是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等级建议。 
2.勘察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对风险因素进一步识别,按风险等级制订风险控制措施,并将费用纳入概算,在施工设计中提出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3.勘察设计单位须在设计技术交底的基础上,做好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纳入施工图审核的范围,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检查、优化和完善,组织制订风险管理方案等,并纳入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开工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论证,制订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实施细则,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机制,落实参建单位和责任人。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将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等纳入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4.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定期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向路局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1.施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主体,应对承担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逐一分析,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范围对高风险工点进行辨识,提出重大危险源的类别及等级,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审批后,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估论证。重大危险源管理需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单位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建立管理台帐;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包括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规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人员安排、培训,现场警示,设备器具及材料准备,现场设施布臵,作业指导书清单,监控、监测及预警方案,应急预案及演练安排,过程及追溯性记录和要求等)。 
3.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安全专项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对专项方案的实施和过程监控。

4.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1.监理单位是重大危险源防范及控制的检查单位。监理单位应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审查重大危险源分类、分级辨识结果。 
2.参加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评估论证会;审查风险管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 
3.检查安全专项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监督检查专项方案的实施和过程监控。
4.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根据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承建工程施工范围和特点,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初步进行分类、分级,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查、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批后,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辨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施工单位初步确定的重大风险源进行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分类、分级及包保负责人,并报局建设管理处。局建设管理处经审核后,以局文向有关部门及单位公布。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根据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及等级,分别建立管理台帐,按职责分工,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四章  等级划分及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按事故发生的概率和造成后果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级重大危险源。 
一级重大危险源:因建设施工可能导致安全生产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引起铁路交通一般B及以上事故的。 
二级重大危险源:因建设施工可能导致安全生产较大事故或引起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的。 
三级重大危险源:因建设施工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或引起铁路交通一般D类事故的。 
第十六条  具体评定方法采用LEC半定量评价法。危险等级D=L×E×C 
L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为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C为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D为危险性分值; 
D值越大,说明该项目危险性大,需要增加安全防范措施,以减小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表1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分数值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10 随时可能发生 6 偶然发生 3 可能性极小 1 *意外 

表2人员或行车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 分数值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10 连续暴露 6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 3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1 每月一次暴露 
表3发生事故的后果(C) 分数值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100 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以上或铁路交通较大事故以上 40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或铁路交通一般A、B类事故 15 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或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 3 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或铁路交通一般D类事故 
表4重大危险源等级的判定(D) 分数值 L×E×C(重大危险源等级) 320以上 一级重大危险源 70~320 二级重大危险源 70以下 三级重大危险源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应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参加。提出重大危险源分类、分级的初步意见,经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查。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接到施工单位报送重大危险源分类、分级的初步意见,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风险源进一步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建立统计表,并报局建设管理处。 
第十九条  局建设管理处接到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报送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资料,组织有关处室对上报的重大危险源分类、分级进行审核,并以局文向有关部门及单位公布。 
第二十条  各建设项目应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动态管理。开工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辨识,并将分类、分级统计表报北京监督站及建设管理处。施工中施工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每月应对重大危险源动态情况进行上报,局每半年对全局重大危险源情况进行一次公布。 
第二十一条  凡纳入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施工,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对一级及二级采用非常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论证审查后,专家组应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涉及铁路营业线施工的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手续,按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08?435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是现场施工的*依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必须对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时,需按原程序重新报审。 
第二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施工专项方案审批、签认权限 
重大危险源等级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一级 单位技术负责人 监理公司技术 负责人 集团公司技术 负责人 二级 单位技术负责人 项目总监 子公司技术负责人 三级 
部门负责人 项目总监 项目部(指挥部) 技术负责人签认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实行干部安全包保制度,重大危险源关键工序应实行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跟班作业制度。 
重大危险源干部安全包保负责人 重大危险源 类别、等级 建设项目管理 机构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设备管理 单位负责人 营业线 一级 指挥长 (公司) 项目总监 项目 段  长 二级 主管安全、生产副指挥长 (公司副) 项目副总监 主管安全、生产副 主管安全、 生产副段长 三级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 专业监理 工程师 安全、生产 部门负责人 主管安全、产部门负责人 非营业线 一级 指挥长 (公司) 项目总监 项目  二级 主管安全、生产副指挥长 (公司副) 项目副总监 主管安全、生产副  三级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应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臵和有重大危险源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告。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制度,施工现场以工点为单位设臵检查登记本,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登记。项目部(局指挥部)主管领导对重大危险源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部门负责人或包保负责人每周检查不少于两次,关键性工序主管领导及有关负责人应现场盯控。项目部(分部)主要领导对重大危险源每周检查不少于两次;主管领导每周检查不少于四次;部门负责人或包保负责人每天检查不少于一次,关键性工序主管领导及有关负责人应现场跟班作业。各级管理人员检查结果须在检查登记本上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针对重大危险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处臵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须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制定检查制度,总监理工程师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监理组长或包保负责人每周检查不少于两次,监理工程师每天检查不少于一次,关键性工序监理工程师须旁站监理。各级管理人员检查结果须在检查登记本上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应按规定程序责令停工整顿。监理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监理月报》。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需严格落实施工、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及分类、分级标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评估、论证程序的检查及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重大危险源有关登记、公示、监控、整改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主管领导对重大危险源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部门负责人或包保负责人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关键性工序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现场盯控。各级管理人员检查结果须在检查登记本上做好记录。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重大危险源管理程序、办法对风险性较大工程实施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力的单位,局按安全管理考核有关办法进行考核;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予以全局通报;发生事故的按部局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路局建设管理处、安监室及各专业处室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分别发放《北京铁路局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或《施工安全督察执法指令书》,并按《北京铁路局建设系统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京铁建„2009?688号)及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表:

1.(×××工程)重大危险源辨识表 
2.(×××工程)重大危险源分类分级评价表

3.(×××工程)重大危险源统计表(营业线类)

4.(×××工程)重大危险源统计表(非营业线类)

5.(×××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6.(×××工程)重大危险源台账 
7.(×××工程)重大危险检源查登记本(封面)

8.(×××工程)重大危险源检查登记本(封页)

9.重大危险源管理流程图

抄送:局安全监察室,运输处,工务处,电务处,机务处,建设管理处,工程管理所,北京监督站。 

北京铁路局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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